紫财采罚决〔2024〕11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德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5832U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风雷巷1号广济小区1栋6层1607A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县纪委移交的《移送案件线索函》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参与“紫阳县库区焕古镇、高滩镇、红椿镇、洞河镇道路施工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PM招2020-125)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清楚,本机关于2024年2月1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项目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而发现该违法行为的时间为2023年8月2日,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处罚期限。本机关对你公司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紫阳县财政局
2024 年 03 月 24 日